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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11 浏览:

曲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8年12月25日曲沃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曲沃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担当,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

县人民检察院要强化主体责任和担当意识,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出现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公告、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的作用和功能,推动行政机关限期主动纠错,并及时依法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完善机制,形成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整体合力

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监察委员会应当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县人民法院应当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衔接,依法做好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人大代表有义务参与和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形成支持公益诉讼合力。

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监督与支持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加强对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支持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接受检察监督,对照检察建议内容全面自查,主动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和迟延履行。有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依法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被诉行政单位应做好应诉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公益诉讼案件。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公益诉讼工作透明度。  

四、全力支持,努力营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灵活运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增强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意识,推动社会各界形成支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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